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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4部分:土地和矿业权交易VIP专享

提纲:

5.1进场受理2

5.2编制、发布、变更、终止公告3

5.2.1编制公告3

5.2.2发布公告(文件)3

5.2.3变更公告4

5.2.4终止公告4

5.3组织交易4

5.3.1竞买报名4

5.3.2交易实施4

5.3.3结果公示6

5.3.4出具《竞得证明》6

5.3.5保证金退付7

5.4资料归档7

5.5资料统计分析7

5.6服务流程图7

ICS 03.080.01

A 10

DB3703

淄博市地方标准

DB 3703/T 4.4—2020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4部分: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platform

Part 4:Land and mining rights transactions

2020 - 12 - 15发布

2021 - 01 - 15实施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交易方式 2

5 服务流程 2

5.1 进场受理 2

5.2 编制、发布、变更、终止公告 3

5.2.1 编制公告 3

5.2.2 发布公告(文件) 3

5.2.3 变更公告 4

5.2.4 终止公告 4

5.3 组织交易 4

5.3.1 竞买报名 4

5.3.2 交易实施 4

5.3.3 结果公示 6

5.3.4 出具《竞得证明》 6

5.3.5 保证金退付 7

5.4 资料归档 7

5.5 资料统计分析 7

5.6 服务流程图 7

6 见证服务要求 7

7 服务质量要求、监督、评价与改进 7

附录A (规范性) 竞得证明 8

附录B (资料性) 服务流程图 9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3703/T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共有 5 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 3 部分:政府采购;

——第 4 部分: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第 5 部分:产权交易。

本文件是DB3703/T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第 4 部分。

本文件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质标准化研究院(山东)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付克金、宋传军、申蒙、王鑫珠、许成旺、高祥锋、陈轶博、郭海滨、孙迪、张勇、陈宁、王健、陈健、韩晓宇、桑虎成、法文鹏、刘朋朋、刘鹏、李风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4部分: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的术语和定义、交易方式、服务流程、见证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要求、监督、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交易服务管理。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03/T 4.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transaction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出让人或转让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transaction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涉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土地的交易活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矿业权交易 mining rights transactio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采矿、探矿)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出让人 transferor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转让人 transfer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人。

受让人 assignee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

  1. 交易方式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转让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网上交易。

    2. 招标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国有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使用权人的行为。

    3. 拍卖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使用权人的行为。

    4. 挂牌是指出让人或转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标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使用权人的行为。

  2. 服务流程

    1. 项目登记

      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受理国有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相关资料。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场资料:

  1. 政府批复及出让方案;

  2. 出让公告初稿;

  3. 宗地规划条件;

  4. 产业准入条件;

  5. 环保约束性条件;

  6. 地下管线信息查询报告书;

  7.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8. 宗地图。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场资料:

  1. 入市申请书;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3. 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4.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 矿业权交易进场资料:

  1. 批复方案;

  2. 出让公告初稿;

  3. 矿界图。

    1. 编制、发布、变更、终止公告

      1. 编制公告

        1. 国有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国有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 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3.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 投标、竞买保证金。

        1. 矿业权出让公告

矿业权出让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2. 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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