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二、甲、乙、丙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甲、乙、丙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空转”贸易造成国资巨额损失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
A公司系S市某国有控股企业,其中B国有公司出资70%,丙控制的C公司出资30%。甲、乙经B国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丙被A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
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甲、乙、丙等人在A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以采购饲料、原料等名义,通过直接与丙控制的多家公司签订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合同等方式,虚假做大经营规模,并将A公司向银行信贷(即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赚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个点的“利润”,即丙控制的公司使用该资金的费用,以使A公司账面上有利润。后丙控制的公司资金断链出现回款慢、不回款等情况,甲、乙、丙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是继续开展“空转”贸易,将大量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最终造成A公司2.7亿余元的银行贷款无法归还。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乙、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与丙控制的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其将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作为利润,双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丙控制的公司因资金断链无法将资金回笼至A公司,应为企业借贷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甲、乙、丙不涉嫌刑事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从银行申请信贷资金后,通过“空转”贸易以更高的利率借贷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涉嫌高利转贷罪。甲、乙、丙作为A公司主管人员,应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作为A公司的主管人员,急于求成、急功近利,违反相关规定人为做大经营规模,对重大资金风险管控不力,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系不正确履行职责。甲、乙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丙系A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该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作为A公司的主管人员,明知上述“空转”贸易不真实,仍然违规操作,并将A公司向银行信贷的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其主观上放任损失结果的发生,共同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甲、乙、丙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有人认为,A公司与丙控制的公司开展的是融资性贸易。因为在现实中,有的民营企业由于缺乏足够资信,难以直接从银行融资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其通过与拥有良好银行信用的国企合作,让国企加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借用国企的良好银行信用,取得银行融资,资金使用后返还给相关国企一定的手续费。
但实际上,A公司与丙控制的公司开展的并不是融资性贸易,而是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系通过虚假贸易进行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