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1/3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
(一)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届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每学期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一学年四门以上课程或三门以上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在校学习时间有重大违纪者
(六)在校就读期间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维护成人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认真学习、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提高专业基本技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成人教育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行为管理,是对成人教育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继续教育与考试中心按招生规定进行学籍资格复查,新生须按要求交验相关材料,学籍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并予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
第七条 学生面授、辅导、实习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辅导等教学活动,凭本人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先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故请假每学期面授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完成作业量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条 考勤由授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共同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并于每学期课程面授结束后的一周内送交继续教育与考试中心。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按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级分制记分。考试课程成绩由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实训)成绩、考勤成绩组成。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和实验(实训)成绩占20%,考勤成绩占10%。
第十三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补考或总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班主任书面申请缓考,报成教部核准后,可予以缓考。缓考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合成计算和记载,但须注明“缓考”字样。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由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缺考或考核舞弊的,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登记表(单)上注明。缺考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补考,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期终考核成绩低于35分、考核舞弊者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第五章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