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朱维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朱维群
各位委员、领导、同志们: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相适应”一句既是基本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总体目标。
宗教总是某一具体社会的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以其特有方式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同时又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反映社会、影响社会,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如果某种宗教不愿或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它就不可避免会走向消亡。就中国来说,历史上凡是外来宗教,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否则就难以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在其中所具有的形态也必然与以往旧时代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宗教适应了历史上的中国还不够,还要适应今天的中国,改变旧时代的政治烙印,在宗教观念、制度、组织等方面进行调整,从现实生活中吸收新鲜养分。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层面的要求是宗教界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教徒首先是公民,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尽到公民的各种义务。在我们国家,不允许有法外之宗教,也不允许有法外之教徒。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只要爱国守法,就基本做到了“相适应”。我国宗教界有着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新中国建立以来,不断增强爱国热情,维护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