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困难
(二)困难
(三)一般困难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诚实守信
(四)勤奋学习
(五)家庭经济困难
(一)家庭经济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四)突发状况因素
(五)学生消费因素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一)政策告知
(二)本人申请
(三)班级评议
(四)系部审查
(五)信息审核入库
(一)属于建档立卡、城镇或农村低保户、特困户者
(二)父母或本人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
(三)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
(四)孤儿、单亲家庭及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在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一天,无异议后报本系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档认定与管理。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九条 各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特别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无经济来源,生活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二)困难,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能支付少部分学业费用。
(三)一般困难,有经济来源,除维持基本生活外,可以支付大部分学业费用。
第十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

